《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。新《条例》充分吸收当前广东志愿服务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做法,将近年来广东在志愿服务的创新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法规,为广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,为广东志愿服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。志愿者的概念定为“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,以自己的时间、知识和技能等,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”。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:扶贫济困、帮孤助残、支教扫盲、青少年援助、科技推广、医疗保健、环境保护、社区建设、大型社会活动、应急救援等方面。
条例总则为:
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,保障志愿者组织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,倡导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,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、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。
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,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,自愿以自己的时间、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。
本条例所称志愿者,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,也称义工。
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,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。
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、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,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。
第五条 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,市、县(区)志愿者联合会(协会)或者义工联合会(协会)(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)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。
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,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,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。
提倡、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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